1.0.1 为使钢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经济适用、施工简便和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因设计、施工、使用管理不当,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使用功能改变,遭受灾害损坏以及耐久性不足等原因而需要对钢结构进行加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加固,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门技术标准的规定。
1.0.3 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1.0.4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1.1 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需要加固时,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是结构整体,亦可以是指定的区段、特定的构件或部位。
3.1.2 加固后的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由委托方和设计者按实际情况商定。
3.1.3 钢结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截面、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应避免对未加固的部分或构件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 在钢结构加固前应对其作用荷载进行实地调查,其荷载取值应符合下规定:
3.1.4.1 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荷载应按此规范的规定取值;
3.1.4.2 对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或未作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实测确
定。抽样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五年,且应以其平均值乘以 1.2 系数作为该永久荷载的标准
值;对未作规定的工艺、吊车等使用荷载,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取值。
3.1.5 加固钢结构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1.5.1 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结构作用的荷载和实际状况确定;
3.1.5.2 结构的计算截面,应采用实际有效截面积,并考虑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即原结构的
应力超前和加固部分的应变滞后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的程度;
3.1.5.3 加固后如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重量增大,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3.1.6 对于高温、腐蚀、冷脆、振动、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应提出其相应的处理对策后再进行加固。
3.1.7 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应不损伤原结构,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3.1.8 钢结构在加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有未预计的损伤或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加固设计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再继续施工。
3.1.9 对于加固时可能出现倾斜、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钢结构,在加固施工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1.10 焊接钢结加固时,原有构件或连接的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 0.55fy,且不得考虑加固构件的塑性变形发展;非焊接钢结构加固时,其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 0.7fy。当现有结构的名义应力值大于上述及本标准第 5.1.4 条规定时,则不得在负荷状态下进行加固
3.3.1 钢结构加固的主要方法有:减轻荷载、改变计算图形、加大原结构构件截面和连接强度、阻止裂纹扩展等,当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采用其它的加固方法。
3.3.2 钢结构加固时的施工方法有:负荷加固、卸荷加固和从原结构上拆下加固或更新部件进行加固。加固施工方法应根据用户要求、结构实际受力状态,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人员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3.3 钢结构加固施工需要拆下或卸荷时,必须措施合理、传力明确、确保安全。主要方法有:
3.3.3.1 梁式结构,例如屋架,可以在屋架下弦节点下设临时支柱(图 3.3.3-1)或组成撑杆式结构(图
3.3.3-2)张紧其拉杆对屋架进行改变应力卸荷。此时,屋架应根据千斤顶或撑杆压力进行承载力验算,且应注意杆件内力是否变号或增大,如个别杆件、节点承载力不足时,卸荷前应对其进行加固。
3.3.3.2 柱子,可采用设置临时支柱(图 3.3.3-3)或“托梁换柱”(图 3.3.3-4)。采用“托梁换柱”时,应对两侧相邻柱进行承载力验算。
3.3.4 钢结构加固一般宜采用焊缝连接、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有依据是亦可采用焊缝和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混合连接。当采用焊缝连接时,应采用经评定认可的焊接工艺及连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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