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建筑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增加荷载、纠倾、移位、改建、古建筑保护;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等而需对其地基和基础进行加固的设计和施工。
1.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1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前,应先对地基和基础进行鉴定,方可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3.0.2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的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在选择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可初步选择采用加固地基、加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 对初步选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施工安全性、对邻近建筑和环境的影响、机具条件、施工工期和造价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选,较定最佳的加固方法。
3.0.3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的施工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础加固目的、加固原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进行严密的监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设计人员及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妥善解决。
3.0.4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门机构负责质量监理。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3.0.5 对地基基础加固的建筑,应在施工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对重要的或对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尚应在加固后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对邻近建筑和地下管线应同时进行监测。
地基基础的鉴定
地基计算
地基基础的加固方法
地基基础事故的补救与预防
增层改造
纠倾加固和移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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